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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為疫情防控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疫情期間信息“裸奔”?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嚴禁用于其他用途,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不斷升級,各地紛紛采取硬核的宣傳預防方式。其中,排查上報湖北返鄉人員和確診患者信息,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舉措,能夠幫助衛生監督機構及時掌握情況,迅速切斷傳播。 2月9日,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針對當下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涉及到個人隱私安全問題做了具體要求,除衛生部門依法授權機構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借疫情防控為由未經同意收集個人信息。同時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保障數據安全。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中的個人信息保護,積極利用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經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2.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堅持最小范圍原則,收集對象原則上限于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一般不針對特定地區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對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實上歧視。
3.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4.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采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泄露。
5.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預測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的流動情況,為聯防聯控工作提供大數據支持。
6.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及時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網信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及時處置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以及造成個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如今,大家都知道,泄露個人信息,侵犯公民隱私權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犯公民隱私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相關行政責任,偷竊、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出售或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于公共安全考慮,可公開必要的個人信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法官趙佳麗認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公眾知情權、公共安全與公民隱私權需要兼顧平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因此,基于疫情防控這一公共利益的切實需要,可以對特殊人群的特定信息進行披露,但應當秉持謙抑克制的態度,遵守比例原則,公開內容應確實必要,符合疫情防控目的,公開手段應合理適當,通過官方平臺披露,盡可能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防控疫情,不能突破道德底線、逾越法律紅線。讓我們一起理性防控、依法防控,共同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
來源:中央網信辦
沈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編輯 許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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